政策法规

住建部:在招标等活动中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原件

声明:本文及文中图片系网络转载,供学习交流使用,若来源标注有误或涉嫌侵犯著作权,请联系fsclzs@qq.com,核实后我们将立即修改/删除。

  住建部日前下发通知,要求规范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通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规定,每套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包括1个正本和1个副本,每本证书上均印制二维码标识。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对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监督管理、招标活动中,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企业资质情况可通过扫描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的二维码查询。 
  通知全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 
建办市函201646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规定,每套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包括1个正本和1个副本,每本证书上均印制二维码标识。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对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监督管理、招标活动中,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企业资质情况可通过扫描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的二维码查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6年5月19日


防水材料招商网是一把防水营销利剑
首页 电脑版 联系我们 返顶

© m.fsclzs.com

Copyright © 2018-2024 fsclzs.com 豫ICP备12009139号

Copyright © 2016 fsclzs.com 豫ICP备120091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