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珠海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装水泥办)是我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备案登记管理机构。
第四条 申请备案登记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干拌砂浆企业生产规模年设计生产能力不低于20万吨,湿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取得预拌混凝土企业三级及以上生产资质,如未取得,应有城市规划、国土、卫生和环保等部门的许可。
(二)企业必须有封闭的砂浆搅拌(拌合)楼,计算机控制的强制式搅拌机和电子自动计量设备;生产干拌砂浆的企业必须有专用集料干燥、储存设备并配备有相关的物流设备,生产湿拌砂浆的企业必须有与生产配套的砂浆运输车。
(三)企业必须建立实验室,实验室应具备检测砂浆抗压强度、粘结强度、凝结时间、收缩率、稠度、保水率、抗渗性及砂浆各种原材料性能能力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四)企业具备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专职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且至少2人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职称;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砂浆生产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五)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第五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申请备案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企业章程;
(三)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材料;
(四)企业从业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
(五)企业生产运输及实验室设备、厂房的相应证明;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 申请备案登记的程序:
(一)申请企业填报《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申报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市散装水泥办自收到符合备案登记条件企业资料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登记,出具备案登记通知并在珠海建设信息网站予以公告。
第七条 生产企业的备案登记有效期为五年;在有效期限内,生产企业发生名称变更、重组、产品种类、主要管理人员等重大变更的,应在30日内由变更、重组后的单位向市散装水泥办申请变更。
第八条 通过备案的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散装水泥办可以撤销备案,收回备案通知书,并在珠海建设信息网站予以公告:
(一) 因企业违法经营,被主管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 所提供的申请备案资料严重失实的;
(三)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包括工厂抽检和工地抽检),经整改后抽查仍不合格的;
(四) 因产品质量原因,工程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
(五) 用户投诉量大,经查证确实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的。
第九条 通过备案登记的生产企业,应当按月统计产品的生产、销售量,并在次月5日前向市散装水泥办报送。
第十条 未经备案登记的企业,不得向市场供应预拌砂浆产品;建设、施工单位使用未经备案登记的预拌砂浆企业生产的砂浆,所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款不予退返。
第十一条 外省、市在珠海销售预拌砂浆的生产企业备案登记管理参照本办法,申请备案登记的条件原则上不得低于本市企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