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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中国国际建筑防水展参展内容-展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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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展商手册(摘重要信息)

1、布展•展出•撤展时间

 

1.1布展时间

            10月12日(星期一)

                 08:30—17:00   光地(特装)展位参展商进馆布展

          特别提示:参展商布展凭展商证入馆

            10月13日(星期二)

                 08:30—21:00    光地(特装)展位参展商进馆布展

                 09:00—21:00    标准展位参展商进馆布展

特别提示:超过21:00属超时使用展馆,需于当日15:00时之前书面通知主办单位及展馆并按展馆规定支付超时使用费。加班费:24点以前2500人民币/小时,24点以后5000元人民币/小时

 

1.2  展商报到

     报到时间:光地(特装)展位2009年10月12日   8:30~17:00

               标准展位2009年10月13日  8:30~17:00

              (特装展位如有需要可10月8日到协会展览办报道,领取参展商证)

     报到地点:中国国际展览中心1、2号门之间的“第七届中国国际屋面和建筑防水技术展览会   参展商报到处”。

     报到事项:参展商凭中国建筑防水协会发的《进馆通知》报到(传真件即为有效);

               展商报到时领取资料(以现场公布资料清单为准);

               参展费用未交清者不得进馆布展。

 

1.3展出时间

            10月14日(星期三)

               08:30           参展商进馆

               09:30           举行开幕式

               10:00           贵宾进馆参观

               10:15           观众进馆参观

               16:00           观众停止入馆

               16:30           展馆闭馆

             10月14—15日(星期三至星期四)

               08:30           参展商进馆

                09:00           观众进馆参观

                16:00           观众停止入馆

                16:30           展馆闭馆

              10月16日(星期五)

                08:30           参展商进馆

09:00           观众进馆参观

               14:00           观众停止入馆

 

1.4 撤展时间

             10月27日(星期五)

               14:30           办理出门条等撤展手续

               15:00           参展商开始撤展

               15:00—21:00    参展商拆除展位、清理废物垃圾、带走应带物品

特别提示:为保证展会整体形象,参展商不得在15:00之前撤展;超过21:00属超时使用展馆,需于当日17:00之前书面通知主办单位及展馆,并按展馆规定支付超时使用费。

2展商须知
2.1展商职责

2.1.1 为了展会秩序及大多数参展商的利益,参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在2009年10月16日15:00之前撤展。

2.1.2 展商在撤馆时须使场地保持原样,由于展商的原因对展场造成的损坏,由场馆按损坏程度向展商收取整修赔偿费。

2.1.3 展商须负责将搭建材料与建筑垃圾运离现场,并须在2009年10月16日21:00之前将其所有物品撤离现场。否则,主办单位有权处理展商遗留的现场物品,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展商自行承担。

2.1.4 展商对展品演示安全操作负责,凡对观众可能造成伤害的演示需有妥善的安全保护措施。

2.1.5 展商必须保证其展品在演示时不会产生诸如激光、毒气等有害身体健康的射线或气体。

2.1.6 在整个展期,尽管主办单位设有指定的保安人员,但展商仍需对自己的展品及财物安全负责,任何遗失与损坏均由自己承担。

2.1.7 展台必须随时准备接受有关安全部门的安全检查。

2.2 进馆证件

2.2.1 观众

所有观众均由主承办单位、支持单位及参展商邀请,参展商可填表格3,索取参观券。

2.2.2 参展商

参展商须填写“参展商出入证申请回执”(P24)中工作人员数量并传回主办单位,报到时即可领取展商证,凭展商证进场。

2.2.3 展台承建商

租用光地的展商,其展台承建商须向施工管理办公室申请施工证(详见“展览会施工单位须知”P8-13),凭施工证进场。

2.3 展品进出展场

2.3.1 参展单位展品进入展馆后,请及时到各馆物品登记处登记并妥善保管底联;撤展时凭底联到原登记处换领展场出门证明。

2.3.2  展会开幕至闭馆期间,不能将展品移离展台、展馆。

2.4 展台设计与施工

2.4.1各展馆数据

2~5号馆: 货    门:450宽*460高(厘米)450宽*460高(厘米)

供    电: 三相四线制380/220V 50HZ

搭建限高: 6米(檐下限高2.8米,中心区域限高6米)

2.4.2 标准展台

下面表格是标准展台的基本配置,任何改动要求均须得到主办单位的书面批准,并在9月30其前向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否则默认为同意以下标准配置。标准展台改动涉及到的费用均由展商自负,原收取费用不予退还。

3展览会施工单位须知

 

各参展单位、施工单位:

为了加强对中国国际展览中心院内展览施工的管理,保证展览会的安全顺利进行,特制定施工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如下:

办理特装展台施工手续

一、施工单位进馆施工前7天需向施工管理办公室提供以下材料,并办理施工手续。

1、展台设计效果图、立面图、平面图、电路图、施工细部结构图(所有图纸均须标明尺寸及所有结构材料的规格尺寸)、施工单位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施工管理办公室仅做备案使用)以及特殊工种执照复印件。

2、填写施工人员(姓名、工种、身份证号码)。

3、填写相关表格。

4、由施工单位法人委托授权人签定展览会展台施工安全责任书。

5、交纳施工场地管理费、施工证件费、施工车证费、水、电及压缩空气费、展台押金后,领取施工证件。

二、   需交纳下列费用:

1、施工费用

收费项目

国内费用

国际费用

施工场地管理费

20元/平方米

6美元/平方米

施工证件费

10元/人

10美元/人

施工车证费

20元/车次(限时两小时)

2、展台风险抵押金及展台拆除押金:

参展商租用光地摊位的搭建必须使用国展指定的38家施工资质认证搭建商(参见附件二),如使用未经过国展施工资质认证的搭建商,在办理施工手续时需加收30%的费用及风险抵押金,同时,需和主办单位签订《展台施工安全责任书》。

此风险押金需以北京地区的支票或现金形式交付,支票均要入帐,展会期间展台未出现任何安全事故、展台清运完全,在展览会闭幕后退还押金。)

施工面积

金额

100㎡(含100㎡)以下

20000元

101㎡~200㎡(含200㎡)

40000元

200㎡ 以上

60000元

3、水、电及压缩空气费用(见表格6)

标准展台的施工管理规定

凡在中国国际展览中心举办的展览会所有标准展台的搭建,均由北京中展展览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负责。各参展单位、施工单位均不得在中国国际展览中心院内搭建标准展台。

 

特装展台的施工管理规定

一、严格遵守《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北京市展览、展销活动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

定》、《中国国际展览中心展览施工管理规定》、《中国国际展览中心展览施工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中国国际展览中心展览会用水、电及压缩空气管理规定》、《中国国际展览中心展览施工环保规定》、《中国国际展览中心展览施工管理处罚规定》以及其它相关规章制度,服从中国国际展览中心主管部门的施工管理和监督检查,保证展台和人身安全。

二、施工单位搭建展台面积不得超出承租面积,投影边线不得超出承租边界线。施工单位搭建的展台面积应和申报面积相符,如搭建超出申报面积的展台,须得到主办单位及场馆经营部的认可,并应及时到施工管理办公室补办施工手续。

三、展台结构必须设计合理,保证搭建牢固、安全,搭建材料应使用难燃或阻燃的材料。

四、使用玻璃材料装饰展台,必须采用钢化玻璃,要保证玻璃的强度、厚度(幕墙玻璃厚度不小于8mm),玻璃的安装方式应合理、可靠,必须制作金属框架或采用专业五金件进行玻璃安装,框架及五金件与玻璃材料之间要使用弹性材料做垫层,确保玻璃使用安全。大面积玻璃材料应粘贴明显标识,以防破碎伤人。若使用玻璃地台,则结构支撑立柱、墙体必须固定于地台下方,不得直接在光滑玻璃面上方搭设展台结构。

五、展台所设计的结构强度应当满足荷载所需要的强度,搭建应确保展台结构的整体强度、刚度、稳定性以及局部稳定性

六、钢结构立柱应使用直径100mm以上的无焊接材料,底部焊接底盘,上部焊接法兰盘以增加立柱的受力面积,以保证展台结构的牢固性。

七、展台结构主体墙落地宽度不应小于120mm,以确保墙体与地面的接触面积,超过6m的大跨度墙体及钢框架结构之间应在顶部加设横梁连接,下部须加设立柱支撑,保证展台整体刚度和稳定性。

八、馆内搭建二层或结构复杂的展台以及搭建馆外展台时须提供展台细部结构图并加盖有相关资质设计院审核章和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印章及审核报告。从设计到施工应充分考虑展台的安全性,确保搭建展台各连接点及展台整体结构的牢固性。

九、搭建二层展台必须设置年检合格的灭火器。

十、相邻展台所有结构背板墙必须做出妥善装饰处理。

十一、展台严禁采用全封闭式顶棚,展台顶棚不得阻挡展馆顶部消防设施,要保证展台顶棚至少有50%以上的平面开放面积,以确保展台的消防安全性。

十二、禁止使用针棉织品和各种弹力布做展台装饰材料。

十三、展台搭建不得超过规定高度 。

1号馆:限高4.5米,通风管道下方限高4.4米,厕所前静压箱及回风口下方限高3.6   

米,A、B馆之间中厅限高4米;

2—5 号馆:二层檐下限高2.8米,中心区域限高6米。

十四、展台结构严禁在展馆顶部网架、柱子、横梁、二楼围栏及各种专用管线上吊挂、捆绑,所有结构应和展台自身主体结构连接。严禁利用展馆顶部网架作为吊装展台结构的临时工具。

十五、如需在展馆网架上吊挂防火材料制作的条幅(一号馆各层除外),每吊点重量在10KG以内,须报施工管理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吊挂。吊挂条幅投影位置应处于本展位之内,严禁在通道上方吊挂各类条幅、旗帜。

十六、展馆内的一切设施不得破坏或改变其使用性质和位置,展馆内、外地面、墙面等建筑不得钉钉、打孔、刷胶、涂色、张贴宣传品,不准损坏展馆一切设施。

 

十七、展馆防火卷帘门下不得搭建任何展架、展台、整体地台及堆放各种货物,防火卷帘门所处的展馆立柱严禁采取任何形式的包裹及遮挡,保证防火卷帘门升降畅通。

十八、展台结构不准遮挡展馆内的消防设施、电气设备、紧急出口和观众通道。搭建地台必须于展位范围内部地台边缘处设置缓坡通向公共通道,防止地台与地面的落差造成人身伤害。

十九、展台施工不得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如:酒精、稀料、橡胶水等),不得在馆内进行喷漆、刷漆等工作。

二十、施工人员在高空作业时,应使用合格安全的提升工具及操作平台,施工人员应系好安全带。为保护人身安全,周围要设置安全区,并有专人看护。安全区须设明显的警告标志。

二十一、展览会开幕后,施工单位须留现场安全负责人及专职人员现场值班,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十二、展台搭建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单位在接到施工管理办公室下发的《展台搭建安全隐患通知单》后,必须按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及时回复施工管理办公室。

二十三、施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和区域内施工,并负责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必须设现场负责人,在办理施工手续时一并登记备案。

二十四、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随时清理施工垃圾等各类废弃物品,搭建展台的材料应码放整齐,严禁占用消防通道,保持馆内通道畅通。不得在馆内设置存放物品的仓库。

二十五、展馆内不得使用电锯、电刨等加工作业工具。

二十六、展台搭建材料的选用要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临时性建筑的材料用法标准并结合展览会的特点合理选材,选材时要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二十七、在施工期间不得使用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如有特殊要求须到国际展览中心保卫部办理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二十八、施工单位在撤馆时须将所有搭建材料全部撤出展馆,严禁将废弃物堆放在展览中心院内或在院内转让、倒卖给收垃圾者。

室外展台搭建管理规定

一、室外搭建展台的面积和位置须由主办单位申请并经中国国际展览中心集团公司场馆经营部确认后方可办理施工手续。所有室外搭建的展台须提供展台细部结构图并加盖有相关资质设计院审核章和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印章及审核报告。

二、室外搭建的展台限制高度为4.5米,并且不允许搭建双层展台。

1、室外展台在设计时应充分考虑风、雨等自然现象对展台带来的不安全因素。

2、展会期间如遇恶劣天气应加强巡视,以保证展台安全。

3、展台搭建严禁利用中心院内各种围墙、护拦作为展台结构一部分,严禁展台搭建占用绿化用地。

4、任何展台结构或展品(公司名称、标志、灯箱和海报)严禁超出展位边界。

5、展台搭建材料的选用要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临时性建筑的材料用法标准并结合展览会的特点合理选材。

6、室外展台禁止在早8:00前晚22:00后及特殊时期(例如高考期间)进行施工。

7、室外安装灯具、插座及配电盘等用电器具应选用防雨型。室外用电设备应有可靠防雨措施及防漏电保护装置。

三、室外展台搭建应确保展台整体结构的强度、刚度、稳定性以及局部稳定性,即:不能出现可变形体系,在荷载作用下(主要是风荷载,冬季为雪荷载)不能产生过大的变形。所设计的结构强度应当满足荷载所需要的强度。

 

特装展台用电管理规定

一、为确保展览会水、电及压缩空气的使用安全,中国国际展览中心集团公司施工管理办公室对展览会水、电及压缩空气统一管理。

二、展览会电气设备安装应符合《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北京市展览、展销活动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北京市电气工程安装标准》、《电气安全技术和电气安全规范》中的技术规范要求。

三、电气施工人员必须持有国家劳动部门核发的专业操作证书。在施工期间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配合施工办检查。在场馆安装各种照明灯具及各种用电设施及材料应具有国家专业安全认证。

四、所有电源线均应使用双层绝缘护套铜线,绝缘强度须符合标准。连接灯具的绝缘导线最小截面积1mm2。

五、导线穿越可燃性装饰材料,应采用玻璃棉、石棉等非可燃性材料做隔热保护。

六、电压不同的线路要分开敷设。动力用电与照明用电应分开使用。每路电源应分别加装保护装置,不得超负荷用电。照明电路自带配电盘及控制开关。

七、  展台电器连接端子必须完全封闭,不得裸露(可采用阻燃绝缘明装盒封闭或采用脱离后无触点裸露的插拔组件连接)。

八、  施工期间临时用电需自备电线,电线中间不能有接头,要配有保护开关。

九、  室外安装灯具、插座、配电盘等用电器具应选用防雨型。室外用电设备应有可靠的防风雨措施。

十、电动沙盘、模型、灯箱应采用难燃或阻燃材料制作。所装灯具及其发热部件,如镇流器、低压变压器等发热元件要与木结构保持安全距离或设非燃隔离层,并远离可燃物,电线要分束穿套绝缘管。布景箱、灯箱须设有散热检查孔。

十一、展区内安装高温灯具应加有效保护措施。高温、强光灯具的引出线必须采用耐高温套管,且必须装在专用金属架上,周围不可放置可燃物。高温灯具要加防护罩。高温、强光灯具安装高度应在2.5米以上。严禁使用霓虹灯作为展台装饰照明。

十二、未经消防部门批准不能用展台电源使用电焊机。

十三、施工单位、参展单位不准在馆内供电设备及照明或动力线路上私自接驳用电气设备,如有违反,发生一切后果自负。

十四、展会所敷设的各种线路应固定,防止直接承受拉力,在穿越门口、通道等地点时,应使用盖板加以保护。

十五、展馆内的水、电、气设施周围不得堆放可燃物及其它杂物,周围搭建展位不能影响水电气设备的操作。

十六、根据北京市政府有关规定,严禁直排水,如机器用水,展商需自带水循环装置。否则不予提供。

十七、展馆内不准存放、使用充压的压力容器。

十八、展馆集中提供的压缩空气气源是压缩机器出口压力为0.6-0.8Mpa的一般性压缩空气,参展商应根据自身设备情况加装干燥机、过滤器等适配装置。

十九、特殊供气需展商自带空压机及储气罐(压力容器)等设备应放在馆外指定位置,并保证设备运行安全。

二十、如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以及不安全因素的,为确保安全,施工办有权在不通知的前提下,随时停止供电、供水、供气。

 

二十一、施工办保留对特殊情况的实行特别限制的权利。施工办有权进入展商展台进行检查。

二十二、根据展馆的设施能力,施工办有权接受或拒绝申请方提出的用水、电、气要求。

施工人员现场注意事项

一、各施工单位施工人员须统一着装,并佩戴有中国国际展览中心施工管理办公室核发的有效施工证件出入中国国际展览中心院内及展馆,自觉接受有关人员的验证工作。

二、施工人员须遵守中国国际展览中心展览施工管理的各项规定,并服从施工管理办公室的

现场管理。施工人员施工时应在申报批准的时间期限和工作区域内工作,未经批准不得在非工作区域和非工作时间内工作。

三、施工人员应自觉爱护中国国际展览中心馆内外的公共设施,不得在展馆外绿地上堆放杂物。

四、施工人员不得在中国国际展览中心院内进行野蛮施工,以免发生危险。

五、施工人员禁止在馆内吸烟。

施工证件的使用和管理

施工人员进入中国国际展览中心院内、馆内,应随身佩戴由施工管理办公室核发的本人本届展览会的施工证件,无证者不得进入施工现场施工。施工证不得涂改、复制、转借。

施工单位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文明施工教育和法制教育,如在进馆施工、撤馆以及运输过程中有违反本规定造成场馆绿地树木、馆内设施及建筑物损坏或发生火灾、人员伤亡等一切安全事故和责任,施工单位应负全责,并承担由此给中展集团公司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国内展台施工价格表

 

照明用电

机器用水、电及压缩气

安装项目

项目号

单价RMB

安装项目

项目号

单价RMB

射灯100W

5.301

24.00

15A/220V(单相)

5.312

400.00

日光灯40W

5.302

20.00

30A/380V(三相)

5.313

1000.00

金卤灯150W

5.303

40.00

60A/380V(三相)

5.314

1800.00

金卤灯300W

5.304

100.00

100A/380V(三相)

5.315

2800.00

金卤灯500W

5.305

150.00

150A/380V(三相)

5.316

4000.00

金卤灯1KW

5.306

250.00

200A/380V(三相)

5.317

6000.00

LED光源

5.307

20/米

300L/Min

5.318

700.00

插座≤1KW

5.308

60.00

600L/Min

5.319

1000.00

施工用临时电3KW/220V(单相)

5.309

200.00

1000L/Min

5.320

1500.00

15A/220V/24hr(单相)

5.310

1000.00

生活用水

5.321

800.00

30A/380V/24hr(三相)

5.311

3000.00

 

 

 

 

 

注:以上照明收费为接驳费用,其中含电源费及电费;照明电源与机器电源分开报严禁混用。24小时供电不能做为不间断电源使用;展会水电气项目提前申报,如现场申报需增加收费;申报时,带齐展台电路图及施工人员电工操作证办理手续, 证件现场备查;展馆集中提供的压缩空气气源是压缩机器出口压力为6-8公斤的一般性压缩空气,参展商应根据自身设备情况加装干燥机、过滤器等适配装置;特殊供气需厂商自带空气压机,交纳相应的电源费和电费并保证设备运行安全;单相插座不得用于照 明线路。

 

中国国际展览中心集团公司施工管理办公室水电管理科

  址:北京北三环东路6号国展中心1号馆二层现场办公室

联系人:王福平、王庆五

  话:010-8460024384600234

  真:010-8460021384600278

  : wangfuping@ciec-expo.com

 

中国国际展览中心集团公司施工管理办

  址:北京北三环东路6号国展中心1号馆二层现场办公室

联系人:胡贺新

  话:010-8460023484600243

  真:010-84600213

  : huhexin@ciec-expo.com

 

4展品运输及车证办理

 

4.1 指定运输代理商信息

    名  称:中国外运北京公司展品运输部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6号国展中心1号馆4层400号

    邮  编:100028

电  话:010-84601135

    传  真:010-64677828

    联系人:石润花(13901107292)王芳(13701100686) 曹爱珠(13910429616)

4.2 展品运输

4.1.1 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办理外埠车辆进入北京市区通行证(临时)手续规定:凭“四证”(身份证、驾驶证、年检合格车辆行驶证、尾气合格证)到进京检查站办理“北京市区通行证”;两吨以上货车在三环内通行的时间是0:00~6:00之间;如遇特殊情况,北京市实行交通管制,请按北京市交通管理局的限时规定执行。

4.1.2 如参展单位自运展品货车晚间抵达,请停在展览中心正门对面停车场内或展览中心3、4号门(后门)之间的路边排队,第二日8:30以后进场。必要时可考虑使用搬家公司的车辆。

4.1.3 所有进入中国国际展览中心院内的车辆均需办理车证,从国展3号门进出。办证凭证:展商证、行车证(或复印件)。布展期间的送货车辆可办理临时车证,办证地点为1号馆二层客户服务中心。(展期车证数量有限,请参展单位将用车数量于930前报至组委会,组委会统一协调分配后向参展单位出具确认单,凭此单方可申办)

 

       4.1.4 中国国际展览中心停车证费用表(国展提供)

序号

项目代码

服务项目

单位

单价(元)

1

1201-1

5人座小轿车

辆/展期

80.00

2

1201-3

6-10座面包车

辆/展期

120.00

3

1201-5

11-21座面包车

辆/展期

200.00

4

1201-7

21座以上大客车

辆/展期

250.00

 

备注:展商布展期间可申办施工临时车证,每证20元/限时两小时。

      4.1.5 与展品运输有关事宜,请直接联系运输代理—中国外运北京公司展品运输部。

4.1.6进京车辆:外埠进京车辆须办理车辆进京证(主要公路进京入口均有办证机构)

4.1.7 展品、物品运输注意事项

4.1.7.1 展品、物品运输可委托指定运输代理商代办,也可自行办理。自运展品的展商,进出展馆须做登记。

4.1.7.2 运送展品和展具的车辆只可在布展、撤展期间入场,这期间如在场内停泊过夜需先征得展馆同意。展出期间不能入场。

4.1.7.3 运输车辆夜间抵达可停泊在展馆对面的停车场内。如需在非正常工作时间内入场,请提前半天通知展馆以便安排放行。

4.1.7.4 运输车辆请从展馆西门或东门入场,其中货车只可从展馆西门入场(西门位置图详见封底平面示意图)。车辆在场内行驶需听从管理人员的调度指挥,自觉维护场内行车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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