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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建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自2019年1月9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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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政府:没有信用评价的建企,不得参与招投标!

近日,郑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建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自2019年1月9日起实施:

1.企业信用等级实行分类分项评价,分为 AAA、AA、A、B四个等级。

2.信用评价与招投标挂钩。没有信用评价结果的建筑企业,不能参与郑州市建设项目招投标。

(1)AAA级企业参加政府采购、国有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等事项,享有优先权;

(2)AA级、A级企业,不享有优先权;

(3)B级企业实施建筑市场和行业限入,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3.企业有多项资质的,可分别申请不同资质种类的信用评价。

4.建筑施工企业有多项施工资质类别的,只能选择一项施工资质类别申报信用等级评价。

5.信用评价:

(1)AAA 级:按同类别企业信用信息综合得分排序取其总数的10%。

(2)AA 级:按同类别企业信用信息综合得分排序取其总数的70%。

(3)A 级:AAA级、AA级和B级以外的企业,及新取得资质证书或外地新进入我市的企业为 A级。

6.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B级:

(1)伪造资质证书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

(2)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3)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4)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5)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6)发生过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的,或一年内发生过三起及以上一般安全事故的;

(7)提供虚假材料从事建筑业活动的;

(8)采取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高级别信用等级的;

(9)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7.动态监管:

(1)AAA级企业,实施信用激励。

(2)AA级企业,以扶持发展、加强服务为主,帮扶与监管并重。

(3)A 级企业,加大监管力度,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对象。

(4)B级企业,实施信用惩戒,列为重点监管对象;连续2年被评为B级,列入企业信用黑名单。

8.信用评价结果,一年一更新。

以下为原文:

郑州:《建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自2019年1月9日起实施

一、背景和依据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建立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诚信监管保障体制,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我市建筑市场行为,全面提高建筑行业诚信意识和信用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依据《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郑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建筑企业管理实际,拟定了《郑州市建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目的和意义

近年来,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建筑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分别建立了建筑市场守法诚信信息平台,全面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2017年,我市出台《郑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郑政办〔2017〕84号),并由市建委牵头有关部门开展了2017年度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共评出AAA级企业199家、AA级1010家、A级953家,健全完善了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为建立以信用管理为核心的新型建筑业市场监管体制奠定了基础。本次重新修订出台的《办法》,进一步健全完善了我市建筑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将对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试点经验扩展到勘察、设计企业以及监理、招投标代理机构等中介结构,并进一步完善不同信用等级企业的差别化管理,同时解决了评价成果量化计入政府工程招投标的信用应用问题。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分五部分。

第一部分:总则。主要阐明拟定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指导原则和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

第二部分:信用信息的采集。主要明确了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的标准、信息时效和报送要求。

第三部分:信用信息的评价和发布。按照标准化分值分为AAA、AA、A、B四个等级,并向社会公示,有效期一年。

第四部分:信用评价结果通过信息化平台共享。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管理部门将信用信息评价结果作为市场准入、创优评先、动态监管的重要依据,并实施差别化管理。

第五部分:附则。明确了其他相关事项。

四、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的建筑企业,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等建筑企业,还包括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测等中介服务机构。

五、标准

根据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另行制定具体评价标准,并公开发布。

六、期限

七、术语解释

八、新旧政策差异

1.原《办法(试行)》(郑政办〔2017〕84号)为试行文件,现《办法》为长期有效文件。

2.原《办法(试行)》(郑政办〔2017〕84号)适用范围为建筑施工企业,现《办法》适用所有建筑企业。

3.原《办法(试行)》(郑政办〔2017〕84号)未设立百分制的信用综合得分,现《办法》建立了标准化分值,更易于信用评价成果的应用。

4.现《办法》进一步细化了信用归集的程序和信用评价成果的应用,更具有操作性、科学性和规范性,更利于激励、引导建筑企业诚实守信经营。

解读机关:郑州市建委

解读人:岳全龙

联系方式:67188920

                            2019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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