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A防水公司承包B开发公司位于C住宅小区的屋面防水工程,签订《防水工程施工协议书》,并约定:A公司施工后,若B公司需后道施工,必须在防水施工验收合格后进行,并不得破坏原防水层,否则不属于保修范围,造成后果自负;质保期为5年,在质保期内因施工质量引起的渗漏,由A公司负责无偿修复。
➤因运营需要,B公司在工程竣工但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
➤使用半年后,屋面多处渗漏水。
➤B公司认为是防水工程施工质量不达标造成的渗漏,要求A公司负责解决。A公司认为B公司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故不再承担相应的责任。
➤B公司为避免多雨季节因屋面漏水造成更大的损失,自行将涉案屋面漏水予以修复。
后诉至法院请求A公司赔偿B公司花费的修复费用200000元。